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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总结(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28 13:04:4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六、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协议

  1.有效的仲裁协议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五)、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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