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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①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②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③调制立法权
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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