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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股东诉讼(08.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31 14:04:23 字体: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股东诉讼这个知识点:

  1.股东代表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①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②针对监事——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③拒绝或怠于——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④针对他人——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忆口诀】董事、高管有问题找监事会;监事有问题找董事会;其他人有问题,找监事会或董事会。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到了冲刺阶段,你准备好了吗?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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