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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承诺的迟延和迟到(03.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08 09:24:38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关于承诺的迟延和迟到

  1、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若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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