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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人代表民事主体(03.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6 10:27:0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法人型企业(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代理与代表

  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代理人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只是其效力一般归属于被代理人。

  越权代理:效力待定

  越权代表:有效

法人与民事主体

  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看能否以自己公司名义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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