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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30 09:46:05 字体:

还有2天2016年就要结束了,大家庆祝元旦的同时,别忘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①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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