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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01 15:54:2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税法中的旧货: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在税收待遇上

(1)对于一般纳税人

销售情形税务处理计税公式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5)销售旧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4%)×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4)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增值税=净值×17%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

(3)对于其他个人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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