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税法中的旧货: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在税收待遇上
(1)对于一般纳税人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5)销售旧货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 增值税=售价÷(1+17%)×17%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 ? |
(4)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 增值税=净值×17% |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3% |
(3)对于其他个人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免征增值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