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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合同法之代位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10 10:54:1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代位权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的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事人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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