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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
(1)第三人因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 ||
(2)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使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 ||
(3)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 | ||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 |
(1)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 | ||
(2)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
总结 | 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还是有第三人履行合同,责任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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