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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公司债券的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02 10:17:4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主动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注意】累计债券余额=尚未偿还的金额+本次发行的金额。
【示例】此时为10年1月1日,净资产为1000万 。07年1月1日发行2年期债券100万,09年1月1日发行2年期债券150万,此次最多发行多少?
X+150≤1000×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注意】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被动要求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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