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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股东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07 14:18:2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侵害公司

(二)股东直接诉讼——侵害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选题

(2012年)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本题中,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李某可以请求监事会起诉张某,故选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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