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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07 15:38:50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公司合并

1.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登记: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不需要清算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思路】

1.有外部约定(与债权人的),按外部约定;

2.无外部约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找谁要都行);

3.偿还后,看内部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资产比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合并分立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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