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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票据权利的消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1 16:26:3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远期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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