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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特殊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9 11:24:36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P327)VS兼营

兼营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区别在于销售货物和劳务是否同时发生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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