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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二)掌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三)掌握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四)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五)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六)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处理
(七)熟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
(八)熟悉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本章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以上两方面权益性投资以外,其他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的相关原则,即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注: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本章内容未按这两个准则进行调整。
二、除企业合并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别参照本大纲第七章、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持有的其能够实施控制的对子公司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均按成本法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母公司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括所有子公司。除此之外,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在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有迹象表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应进行减值测试,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主要涉及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损益的确认、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超额亏损的确认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具体包括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两种情况。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在按照准则规定进行核算确定的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执行。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在处置时也应进行结转,将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即投资收益);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参见本书第二十章的相关内容。
第三节 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
一、共同控制经营
共同控制经营是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项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
在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合营方应作如下处理:一是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二是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二、共同控制资产
共同控制资产是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
存在共同控制资产的情况下,作为合营方的企业应在自身的账簿及报表中确认共同控制的资产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同时确认发生的负债、费用,或与有关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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