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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收入
[基本要求]
(一)掌握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掌握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三)掌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四)掌握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五)熟悉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具体涉及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预收款销售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订货销售、以旧换新销售、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房地产销售、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哲商品、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等不同情况下的收入计量,以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倍折让等方面。
第二节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处理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时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劳务,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四、特殊劳务交易的处理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主要涉及安装费、宣传媒介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收费、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申请人会费和会员费、特许权费、长期收费等特殊劳务交易:
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企业存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处理
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具体内容分別参见本大纲有关租赁、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章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二、使用费收入的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第四节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含同:(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三)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四、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企业应当冈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分别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五、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介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六、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丐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汁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完工时,将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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