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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20 10:42:11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当时,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中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期间计算,待阻碍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规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对权利人来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是指: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

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通过上面的讲解,清楚“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了吗?没理解透彻的学员,赶紧和游文丽老师、苏苏老师、赵俊峰老师一起好好温习第一章节的内容!更多疑问,请大家及时向答疑板提问,各个击破疑难点,自信赴考场!中级会计职称免费试听>>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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