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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股权转让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20 11:15:06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当时,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中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1)、内部转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2)、外部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对内对外一般都是自由转让。但是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转让有限制。(1)、发起人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转让有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通过上面的讲解,清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有什么不同”了吗?没理解透彻的学员,赶紧和游文丽老师、苏苏老师、赵俊峰老师一起好好温习经济法第二章节的内容!更多疑问,请大家及时向答疑板提问,各个击破疑难点,自信赴考场!中级会计职称免费试听>>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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