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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20 11:50:30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当时,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中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期限?

答:一、区分标准

一般根据不同的“资金转移方式”区分两种不同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第一、(普通)正常途径是指:如果投资者把资金打入“合营企业的账户”,即把钱直接给了设立的合营企业,而不是给了“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那麽就适用“正常途径”;比如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分别“直接出资”设立合营企业,那麽题目就要把钱直接打到“合营企业的账户”上,而不是打到“股东或境内企业的私人账户”,此时适用“正常途径”。

普通途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一次缴付的,要在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15%,且要在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在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是5年)。

第二、特殊途径:如果投资者把资金打入了“个人账户”,即把钱给了“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而不是直接给了设立的合营企业,那麽就适用“特殊途径”;比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以设立合营企业,那投资者就要把钱给“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这就是资金打入了“股东或境内企业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合营企业的账户”;此时适用“特殊途径”。

特殊途径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一次缴付的,要在3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60%,且要在6个月内缴清;剩余的在1年内缴清。

二、举例说明

1、“一次支付,3个月付清;分期支付,6个月60%,1年内付清”是针对资产或股权并购,支付对价部分,也就是支付买价的时候用的。这个钱是打入出售资产或股权的企业的账户的;

例如:法国甲企业并购境内某国有独资公司60%的股权,将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假设股权支付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支付的,那么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如果分期支付的,那么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20×60%=72万元),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2、“一次出资,6个月付清;分期出资,3个月不低于15%,剩余的2年内付清”是针对出资,也就是拿出钱和物来对企业出资的时候用的。这个钱是打入中外双方成立的合营企业的账户的。

例如: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万,其中甲公司出资500万元,那么甲的出资期限为:一次出资的,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500×15%=75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85%(500×85%=425万美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足。乙公司的出资与此类似,不再赘述。

3、上述两点的结合(资产并购+其余出资)

例如: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拟定为1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商定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在境内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总价款为120万美元(属于甲公司出资的一部分)。对于该120万元收购价款,应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丙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120×60%=72万美元)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对于甲公司剩余的380万元出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80×15%=57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85%(380×85%=323万美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足。

4、上面的举例中都是指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5%的,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那么出资期限为:

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通过上面的讲解,清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期限”了吗?没理解透彻的学员,赶紧和游文丽老师、苏苏老师、赵俊峰老师一起好好温习经济法第三章节的内容!更多疑问,请大家及时向答疑板提问,各个击破疑难点,自信赴考场!中级会计职称免费试听>>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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