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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合伙企业赔偿(11.17)

2015/11/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单选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利用每一天的时间,努力奋斗吧!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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