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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背书签章(06.17)

2016/06/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经济法》练习题·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依法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票据背书给戊公司,戊公司又准备将票据背书给A公司,但发现票据背面背书人栏目已经不足以进行背书签章,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票据背面只留有三个背书栏,因此一张汇票最多只能背书三次,戊公司不能再进行背书

B、戊公司可以在汇票上加附粘单进行背书

C、戊公司加附粘单背书的,应由A公司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D、戊公司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利用每一天的时间,努力奋斗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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