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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04 16:21:1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提示: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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