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单选题: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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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甲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甲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
A、1000万元
B、900万元
C、850万元
D、75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最高额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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