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承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也不能说做题不会出错。正因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繁多,犯错的地方会很多,做错题的几率也大大增加。犯错不怕,不做总结才可怕。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易错题,快做好总结,吸取精华吧!
错题点评:2017年11月19日
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24.32%,本题考核承诺。注意区分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登陆后点击“专家点评”即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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