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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 2013/05/06 23:31:04 字体: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
财考[2012]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应考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 考试开始前40分钟,应考人员可以凭准考证和有效的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在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应当在接受监考人员核对证件后,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的“考生签字”栏内签名、拍照、对号入座。

  第四条 在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只准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直尺以及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料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如果应考人员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条 对号入座后,应考人员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摆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第六条 对号入座后,应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当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应当重新拍照。

  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只允许1名应考人员暂时离开考场。

  第七条 对号入座后,应考人员可以登录考试页面,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第八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九条 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十条 考试结束前30分钟以前,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场外处理的,应当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其至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根据答题情况可向监考人员申请草稿纸。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如果应考人员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应当停止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三条 如果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考人员无法正常考试,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四条 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应考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应考人员可以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但需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时,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停止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回收。待监考人员宣布退场时,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六条 应考人员对试题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题内容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应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情况将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选择纸笔作答考试的应考人员,客观题在计算机上作答,主观题在答题卷上作答,答题结果填写在草稿纸或未填写在指定位置上无效。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财考[2010]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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