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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重视法理 注会备考更高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07 16:09:48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律规范非常多,不是法学专业的考生对其中一些内容理解起来很不容易,有的干脆把不懂的内容都死记硬背,不管是否理解,考试时直接用,考后就忘。因此,不少考生觉得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考试几乎是靠背诵和题海战术,不断重复,才能把该科目的相关知识点记住。此法虽好却不高效。

从近两年的《经济法》辅导教材的变化看,编者大力把法理融入法律规范的讲解中,用很大的篇幅解释某些法律规范制订的缘由。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老师游文丽老师(简介>>)在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课程的讲授中也强调了这一点,要求网校学员从法理的角度理解和记忆本课程的知识点。

每一学科都有各自的思维特点。同理,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有六科考试,也就有六种思维。法理思维就是《经济法》的思维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典是变化的,但法理是不变的。游文丽老师在授课时重视法理,要求网校学员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学员听课之后再通过网校老师精编习题及网校机考模拟系统练习来巩固记忆,这样的备考比单纯的背诵和大量的练习更轻松而高效。

例如,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考生会发现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和正常营业状态下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很不一样。在破产程序中,对当事人相关权利就有一些特殊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如果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特别地允许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将来的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是考虑到公平受偿的问题,假设债务未到期而债权人未参加破产清偿,待破产财产分配程序结束后再直接向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此时,破产人的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后由于无破产财产可分而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只有允许其就将来的求偿权而预先申报债权,才可能实现法理上的公平受偿。

在理解上述例子时,要紧紧抓住“公平受偿”,联系法理来理解相关法律规范,考生备考就不会那么吃力。这也是课程一开始,游文丽老师就强调法理的原因。如果考生还觉得相关内容太绕、太难理解,就多听游文丽老师的视频课程,她以理论讲解见长,善于从法理上解释法律条文,能让学员从原理上理解和记忆。此外,在她的引导下,学员能在不同程度上形成法理思维,长期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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