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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的增值税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即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特殊规定。视同销售是注会《税法》的一个重要知识点,也是重要考点,在考试中或直接或间接都很可能涉及视同销售的情况。不过,初学《税法》的考生可能对视同销售的理解不够深入,也很容易将其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弄混淆。两者有相似的地方,不小心就会弄错。
注会《税法》辅导教材中涉及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主要有九种,会计上不作销售货物核算。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老师杨军老师(简介>>)在注会《税法》强化提高班的授课中,分别对视同销售情形和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做了详细的讲解,并在授课板书中详细列出来,学员应该把杨老师列出的九种视同销售主要情形理解并记住,特别的第九种情况是"营改增"新增的内容,应该多注意。
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主要的七种情形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最容易与视同销售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情形混淆。杨军老师向学员讲解的时候说,区分这一情况的两种情形主要是“问来源看去向”,如果来源是“购进”的,就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果来源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就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微小的差别竟会导致税法上这么大的不同,所以学员们应按杨老师“问来源看去向”的思路,仔细分辨、理解和掌握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区别。
学员们可以把杨军老师对这两块内容的讲义放在一起对比着学习和记忆,更容易理解把握。如果要详细的板书,可以看杨军老师的视频课件或文字讲义。杨军老师被誉为“中国最具激情的实力派授课专家”;教学思路清晰,系统讲解与复习串讲相结合;擅长总结归纳,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教学方法独特,富有激情,擅以理论结合实际、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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