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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情形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考试中以及日常经济生活中都会经常遇到,因此,按照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前辅导老师王妍荔的看法,要重视对无权代理知识点的学习。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无权代理而为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
1、本人的追认
(1)《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
法律为了保护相对人,给予相对人以下权利:
(1)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王妍荔老师提醒大家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综合上述,无权代理的相关知识点主要涉及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的追认、相对人保护等三方面内容。无权代理而为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视是否追认、是否撤销而定;大家要注意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催告及行使撤销权的细节。还可以到正保会计网校王妍荔老师的注会《经济法》课堂学习,通过她的讲授会更容易掌握这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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