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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30 16:03:41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如果各位考生在备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时候,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放到一起复习,比较容易区分两者的不同点。现在根据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前辅导老师赵俊峰所讲授的注会《经济法》强化提高班的思路和内容做一些知识性的总结,方便大家复习备考。

赵俊峰老师讲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之后,重点讲解了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点,以更好地把两者区分开来。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概念和特点上有很大差别

1、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无论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张免责。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赵俊峰老师总结说,是缔约过失还是违约,区分的关键点是时间上的划分,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差别很大

在这里只总结赵俊峰老师的讲课思路和重点内容,如果大家想更详尽地学习,请到正保会计网校赵老师的注会《经济法》课堂听他讲课,他会详细地讲解承担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

1、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适用定金条款。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另外,在这里列出一个缔约过失与违约的对比表格,以辅助学习备考。

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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