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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首次信息披露哪些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12 17:33:30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首次信息披露是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或债券时所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试辅导老师的讲课内容,现把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归纳汇总到以下表格中。

各位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注意记忆,特别是一些时间、特殊说明等需要准确记住。这些内容没有什么特别难理解的地方,也没有什么记忆技巧,完全需要考生下功夫认真记忆。

(1)招股说明书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规定的刊登时间。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2)债券募集说明书 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法编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记载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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