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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应掌握要约收购的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15 17:55:24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要约收购是比较重要的考点,根据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试辅导专家的分析,经常以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形式考查考生是否掌握了要约收购程序的相关知识点。

现在,离2014年注会专业阶段的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如果还没有掌握好这个考点的,请尽快把相关知识记住、掌握。这个考点的相关知识如下。

一、要约收购的股份比例最低限制

记住一个比例:5%.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二、要约收购期和竞争要约

1、记住时间: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3、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但是可以依法变更收购要约。

4、竞争要约。

(1)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3)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要约对象和条件

1、收购价格的要求。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3、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通过上述内容可见,要约收购的条件、对象、时间等知识点是大家应该注意掌握的内容。这个考点比较重要,所以请大家一定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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