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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cpa)经济法答疑精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29 10:23:12 字体:

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帮助更多注会学员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学员问题: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怎么理解?

回答:例如: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汇票,丙是承兑人,丁是保证人。甲在签发该汇票时忘记记载了收款人乙的名称。在汇票中,收款人的名称属于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的票据是无效的,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就没有了,就是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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