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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们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请大家注意以下重点内容。
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本土化转制情况和本年度设立分所的总体安排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情况通报相关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取消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可以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或专项抽查等方式,监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
三、简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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