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销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1:20:33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的例外,抵销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由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优先清偿。破产抵销权是民法、合同法上的抵销权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特别适用,故具有优先于民法、合同法上抵销权行使的效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并不排斥民法、合同法上的抵销在不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下的适用,例如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抵销。

  2.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所谓“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是指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4.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不受上述禁止规定的限制。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相关考点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相关考点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6.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因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禁止规定的限制。《破产司法解释(二)》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7.当事人违反法律禁止抵销规定进行了抵销,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抵销无效。《破产司法解释(二)》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