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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3 14:18:2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1.转股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2.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不低于孰高数)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3.认股权证

  (1)行权价格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存续期间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3)行权期间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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