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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6:40: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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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1.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出卖人破产

  (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①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A)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B)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①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进行抗辩。

  ②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

  (A)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B)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3.买受人破产

  (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①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A)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B)出卖人因上述情况未能取回标的物,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①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②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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