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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7 16:31:0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构成“有理由相信”的情节主要包括: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

  (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即如果善意相对人选择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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