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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4:50:20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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