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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18 11:17:15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如果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这里考生应熟悉已纳消费税扣除的限定范围,详细内容请参看教材146~147页:

  【提示1】即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6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三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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