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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23 16:38:28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 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 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解释】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六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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