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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23 15:57:57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

  知识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特殊: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提示】(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解,具体参见教材249页。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3.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5.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6.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7.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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