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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六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知识点: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三)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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