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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股份公司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23 16:44:02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份公司的设立

1. 发起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六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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