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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23 17:52:0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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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第一次向社会"圈钱"称之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一次圈钱过后很过瘾,第二次、第三次……"圈钱"称之为"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

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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