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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票据权利的消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6 14:35:2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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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1.因为付款而消灭票据权利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解释】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时效的经过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解释1】上表中,第①、②种类型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③、④种情形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解释2】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有关规定。

  【解释3】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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