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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解释】转让人没有处分权的多数情形是因为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受让人并无义务审查转让人与其前手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没有义务审查更早的法律关系。只有在受让人因为某种其他原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由时,才导致其存在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解释】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参照适用
【案例1】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没有代理权。在本案中:(1)代理行为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如果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此时,乙公司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A应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案例2】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被丙拾得。丙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此时,乙、丙作为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甲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上述两个案例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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