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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产生办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分析】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人选只有建议权,最终由法院指定或更换。
2.管理人的种类:
(1)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案件;
②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③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补充】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3.任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因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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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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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XX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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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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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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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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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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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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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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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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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前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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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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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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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前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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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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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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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清算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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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前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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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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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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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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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董监高或控股股东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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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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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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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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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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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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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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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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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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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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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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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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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报酬
1.谁确定: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有权向法院提出。
2.怎么算:
(1)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无财产担保的财产价值),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确定的是上限)。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注意】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出不出:★
(1)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分析】该自己做的不做,费用自己掏腰包。
4.哪里出: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属于破产费用)。――并非由法院支付
三、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1.一般职责:
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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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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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2.报告职责:管理人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征得法院许可。
重要财产权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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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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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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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6)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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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管理人的监督:
(1)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2)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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