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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申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8/04 15:08:23 字体:

  知识点:破产申请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2.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的总规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断

  【注意】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同时存在下列三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

  (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注意】

  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总结】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债权人
重整or破产清算
【补充1】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但是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补充2】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补充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举证证明未出现破产原因外,法院应当受理。
债务人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清算组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只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注意】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2.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举证责任:

债权人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而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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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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