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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8/17 17:53:02 字体: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须为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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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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