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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担保合同的无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8/31 13:55:49 字体:

知识点:担保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主体不行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程序不行
董事、高管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链接】为他人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财产不行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不属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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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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